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嗎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最顯著的特點是靈活,包括訂立合同方式、工資支付周期、工作時間、勞動關系解除等都與全日制用工關系存在較多區別,在社保繳納方面,也與全日制用工有所不同。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有利于維護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有利于促進靈活就業、有利于規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出發,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 非全日制用工可訂立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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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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